航空公司从越南购买的二手直升机运至国内后发现货损,保险公司以公估报告结论认定不属于赔付情形为由未予赔付。事后,航空公司将保险公司诉至上海海事法院,要求赔付货物损失人民币37万元。因案情较为专业复杂,上海海事法院组织了一场由专家陪审员担任合议庭成员、双方聘请的专家辅助人出庭对质的庭审,专业复杂的技术争议焦点逐渐得以理清,庭后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握手言和,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10万元。
越南购买直升机运至国内发现货损
2016年,宁波捷德航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德公司)从越南购入一架二手直升机,并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同年5月,直升机运至宁波港后,捷德公司发现水平尾翼、整流罩、机舱后门等多处损伤,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公估公司经保险公司委托勘验,出具了一份公估报告。
报告中显示,水平尾翼刮擦处包裹的气泡膜没有破损迹象,说明刮擦痕迹早于气泡膜包裹之前,非因运输导致货损;底部整流罩的货损系未按照操作规范进行拆除单独包装所致,因货物包装不当造成的货损属发货人及捷德公司过失;机舱后门系在装箱之前未妥善关闭或关闭装置存在缺陷所致。
根据公估报告,保险公司认为此次货损不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应当赔付的情形,故未予理赔。眼见与保险公司协商无果,捷德公司遂将保险公司诉至上海海事法院,要求赔付货物损失人民币37万元。
双方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对质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向法庭申请了专家辅助人出庭,对有关证据进行对质。
原告捷德公司向法庭申请具有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TH执照的工程师康先生出庭。
“固定飞机的绑带在实际装运的时候不能绑扎太紧也不能太松,绑太紧会导致变形,太松会导致位移和碰撞,飞机尾翼受损可能是这种情况;舱门是上下开的,上面是锁扣,下面是铰链,如果舱门一开始是打开的,其受损面不可能只在外部。”
对于整流罩的拆卸问题,康先生认为,拆卸方为法国空客公司授权的维修中心,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经验予以保留,有权对实际的打包方案进行调整。康先生同时表示,直升机的损伤已超过空客直升机相关手册的维修标准,无法维修,需要更换。
被告保险公司申请公估机构的从业人员章先生出庭。
章先生说明了公估报告主要是根据拍摄照片进行查勘调查形成。
“拆箱后没有见到绑带松脱,回弹是有限范围内的,绑带没有断裂、松脱的情况下,本案中损伤后再回复到初始绑扎状态的概率是不会出现的。”
随后,专家辅助人之间进行了现场对质。
“摩擦应该在零件最外部,而本案的摩擦点不在最外部。”章先生陈述。
“水平尾翼装载的时候会有其他散件,箱子也是相对物,会产生摩擦。”康先生认为。
“绑扎的松紧是否有具体的数值标准?舱门锁应由谁扣住?”上海航运保险协会秘书长徐峰作为合议庭的专家陪审员参与了庭审,并就有关技术问题向双方进行了发问。
理顺技术争议焦点双方自愿达成调解
在法庭辩论环节,原、被告双方围绕“涉案事故三处损伤是否属于保险事故”、“若构成保险事故,被告作为保险人对涉案货损是否可依据海商法、保险法的规定予以免责”、“若前两个问题的结论有利于原告,原告的损失是重置损失还是相应的修复损失,以及相应的举证责任”等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原告捷德公司认为,水平尾翼和机舱门受损系因运输过程中颠簸造成,整流罩是法国公司处理包装,没有拆除独立包装符合欧洲标准,本案不应适用中国标准;原告在被告处投保的货物运输保险含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损失理应由被告全部赔偿;损伤的部位无法维修,重置是目前唯一可行的方式。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水平尾翼非因运输导致货损,而是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之前;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的因货物包装不当造成的货损系发货人及被保险人过失所致;根据公估机构出具的公估报告,涉案货物损失不属于被告应当赔付的情形,保单责任不成立;关于损失重置或者是修复,应由原告举证。
庭审结束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保险公司支付原告捷德公司保险赔偿金10万元。
据该案合议庭审判长张亮介绍,这起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涉及很多专业知识和技术问题,专家辅助人出庭对质有利于理顺技术争点,专家陪审员参与庭审有利于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点发表意见,共同促使当事人在专业问题上达成一定共识。一场庭审下来,原、被告主张的差距缩小,最终基于各自的商业考量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