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签署《适航实施程序》实现全面对等互认

发布时间:2017-10-25 阅读次数:

        据民航局网站消息,中国民用航空局与美国联邦航空局《适航实施程序》,在美、中双方分别于2017年9月28日和2017年10月17日签署后,于2017年10月17日正式生效。

  该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促进航空安全协定》制定,实现了两国民用航空产品的全面对等互认,内容涵盖适航审定在设计批准、生产监督活动、出口适航批准、设计批准证后活动及技术支持等方面的合作。该协议的签署为两国民航当局更深入和广泛的合作奠定了基础,也为两国民用航空产品的交流和工业部门的合作创造了良好的双边环境。

  1.双变互认范围

  旧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美利坚合众国双边适航协议实施细则第中一章13“范围”中,对于中美双边的范围有所规定:

  中国认可FAA作为出口国当局为航空器、航空器发动机及螺旋桨颁发的出口适航证和为设备、零件及材料颁发的出口适航批准证件;

  美国认可CAAC为中国设计和制造的小飞机(最大合格审定起飞重量为12500磅或以下)和通勤类飞机(乘客为19人或以下而且最大合格审定起飞重量为19000磅或以下)颁发的出口适航证;

  美国认可CAAC为中国制造的并已被确认满足FAA TSO设计批准函中适用的美国技术标准规定(TSO)的航空器设备颁发的出口适航批准;

  美国认可CAAC为那些由美国型号合格证持有人或FAA TSO设计批准函持有人在中国设计和制造的更换件及改装件颁发的出口适航批准;

  美国认可CAAC对与持有FAA型号设计批准的美国制造人签有协议的中国制造人生产产品的适航审定。

  应该说旧版的中美双边适航协议实施细则还并不是一份全面对等互认的双边协议。FAA对于国内航空产品的认可主要局限于23部飞机及部分TSO产品。在《适航实施程序》第二章规定了新的适用范围,中美双变的适用范围得到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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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符合CAAC批准条件的美国为设计国的产品、零部件及其相关FAA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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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符合FAA批准条件的中国为设计国的产品、零部件及其相关CAAC批准

  从双边范围来看,两国认可范围已经一致,且基本涵盖了主要航空产品的范围,对于未来中美航空产品进入对方市场提供了便捷。实现了两国航空产品的全面对等互认。

  2.认可方式

  2.1认可方式的定义

  以型号设计批准为例,3.1.8节定义了三类认可方式:

  2.1.1接受(Acceptance)

  对对方产品无需审查批准直接认可,无需颁证且无需申请人申请;

  2.1.2简化认可(SV)

  对对方产品进行认可审查,但无需开展技术评审,需颁发认可文件;《适航实施程序》3.5.3节定义了安全要素,对于不影响这些因素的设计更改适用于简化认可;

  技术认可(Technical Validation)

  对于不适用于接受和简化认可的航空产品,需开展技术认可审查,并获颁认可文件。技术认可有三种形式:

  全面技术认可(FTV)

  由认可国局方(VA)开展的认可工作,对航空产品对适用标准的符合性进行评估,明确需要完善的技术内容。理想的FTV是一个审查、认可同时进行的过程。

  有限技术认可(LTV)

  由VA对航空产品基于安全要素进行认可审查。

  2.2认可方式的适用范围

  《适航实施程序》对三种认可方式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规定。

  对于全面认可,适用于设计更改,PMA,用于修理和改装的设计资料。对于CAAC,包括2017年7月1日(含)以后颁发的仅适用于单架航空器的修理和改装的MDA;和对TSO LODA和VDA 的小改。

  对于之前未经认可的14 CFR / CCAR 23, 25, 27, 29, 31, 33, 35的型号设计批准或大改的认可工作,VA可进行FTV;

  对于之前经认可的14 CFR / CCAR 23, 25, 27, 29, 31, 33, 35的型号设计批准或大改的认可工作,VA基于安全要素进行评估;对于安全要素适用的项目,VA将开展LTV。对于安全要素不适用的项目,VA将开展SV。

  3.小结

  除了本文介绍的设计批准认可,《适航实施程序》还规定了生产监督活动、出口适航批准、设计批准证后活动及技术支持等方面的合作。实现了两国民用航空产品的全面对等互认。该协议的签署对国内航空产品研发制造产业的发展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基于《适航实施程序》,国内主要的航空产品均具备了进入美国市场的认可渠道,尤其是对于部分TSO、23部飞机以外的航国内航空产品,将得到进入美国市场的基本的前提条件。客观来讲,全面对等互认必然将引起国外航空产品对国内产品的竞争。从短期来看,会在一定程度上对国内产品造成影响。但从长远来看,进入美国市场,与国际领先的航空产品开展竞争,是我国航空产品技术水平提升的必要途径。

  《适航实施程序》对于国内通用航空的研发制造业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目前,我国通用航空产业发展的一个瓶颈问题是国内没有形成完善的通用航空产业链。主机单位在国内没有成熟的产业链支撑,而双边的缺乏使得主机单位难以便捷应用国外的产业链,变相提升了产品成本,阻碍了市场发展,与此同时国内的配套产业难以获得足够的市场空间供其发展,形成了不良的循环。随着《适航实施程序》的颁布,国内航空产品整机将更便捷的利用美国成熟的产业链,降低其使用成本,促进市场的形成,而国内的配套产业也将有机会得到美国的市场,催化国内产业链的培育。《适航实施程序》对于我国发展通用航空市场,优化产业资源,提升产业链质量有着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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