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11月共发布9条通航类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7-12-01 阅读次数:

      近段时间,交通部、民航局等部门密集发布与通用航空相关的政策和文件。据通航资源网不完全统计,整个11月已发布的通航类政策文件共计9份。一起来看看都有哪些!

  1全国人大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通用航空不再需要前置审批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十一部法律作出修改。

  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作出如下修改:删去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中的“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也就是说,办理该项工商登记不再需要前置审批。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内容如下: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的,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登记。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的,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

  该决定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2《2017年度通用航空重点工作任务单》

  近日,民航局印发了《2017年度通用航空重点工作任务单》(以下简称“任务单”),对2017年各司局通用航空的重点工作任务进行了安排。任务单包括4大任务来源、66项具体工作。

  3《关于进一步明确通航企业和小型运输企业运行审定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

  11月22日,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通航企业和小型运输企业运行审定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通知对验证飞行、异地运行、飞行员兼职运行、客舱乘务员配备、关于CCAR-91部所要求的飞行定位系统等问题进行了解答,进一步规范了运行审定工作。

  4《通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则(试行)》

  近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印发《通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则(试行)》,进一步规范了通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

  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除无人驾驶航空器之外的通用航空运行活动,以及与上述通用航空运行活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通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以“放管结合,促进发展”为原则,以威胁评估和风险管控为基础,对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实施分类分级管理。

  5《关于调整通航维修政策文件和维修单位管理咨询通告征求意见的通知》

  11月22日,民航局飞标司发布《关于调整通航维修政策文件和维修单位管理咨询通告征求意见的通知》。近期飞标司组织制定了调整通航维修政策的文件草案,修订了CCAR-145部的《航空器航线维修》和《维修单位异地维修》等两个咨询通告,现在全行业内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各单位可在中国民用航空局网站“互动交流”页面中的“意见征集”栏目(http://www.caac.gov.cn/HDJL/YJZJ/),或在中国民航维修网“政策法规”页面中“征求意见”栏目中下载。

  6《空中游览》咨询通告

  11月23日,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印发《空中游览》咨询通告并公开征求意见。该咨询通告包括飞行前准备、人员要求、航空器适用性要求、运行场地要求和特定区域飞行等方面;规范了商业类空中游览运行、保障公众及财产的安全,为从事空中游览的运营人和利益相关方提供必要指导和建议。

  据了解,该咨询通告适用于按照CCAR-91部及CCAR-135部实施空中游览的运营人。要注意的是,使用自由气球实施空中游览,无论距离远近均适用于CCAR-91部;除此之外,使用其他航空器实施空中游览,如距离在40千米以内且起飞和着陆在同一起降点完成,适用于CCAR-91部,这是基于气象尺度的考虑。

  超过这一距离的空中游览,则适用于CCAR-135部,对人员资历(经历和仪表能力)和航空器(仪表设备)要求均有一定的提高。使用飞艇进行空中游览尚不多见,不适用于本咨询通告,局方将根据需要进行有关研究,另行编制指导文件。

  7《关于改进通用航空适航审定政策的通知》

  11月23日,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发布《关于改进通用航空适航审定政策的通知》。通知针对通用航空领域,对航空器加改装审定、设计保证系统要求、自制和套材等小型航空器管理、适航证件办理等方面的管理予以了简化。

  具体包括:国内通用航空公司为其拥有或代管的除运输类之外的航空器进行小改时,采用事后备案制等六方面内容。

  8 通用航空现行有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

  11月28日,中国民用航空东北地区管理局公布了通用航空现行有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目录共含有109部(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其中:规章12部,管理程序(AP)8件,咨询通告(AC)47件,管理文件(MD)6件,信息通告(IB)2件,行业标准(MH)2件,下发的民航局和管理局电报和文件32份,外网发布文件2份。

  9《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网站发布了《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保障民用航空飞行活动安全、有序和高效地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各级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和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我国飞行情报区内活动的外国航空器飞行人员,均应当遵守本规则。(通航资源网综合整理发布)

分享到:

上一篇:大数据时代到来 航空业迎接数字化转型

下一篇:国务院:推动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意见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