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科普】民航规章专业名词解释

发布时间:2019-10-30 阅读次数:

涡轮式飞机是指装有涡轮式发动机的固定翼航空器;

涡轮式直升机:是指装有涡轮式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

活塞式飞机:是指装有活塞式发动机的固定翼航空器;

活塞式直升机:是指装有活塞式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

民航局批准的培训机构:是指按照《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 (以下简称 CCAR-147 部)获得了民航局颁发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培训机构;

民航局认可的培训机构:是指未按照 CCAR-147 部获得民航局颁发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但民航局按照规定的程序认可其培训结论的机构。 

摘自《CCAR66-R2》


通用航空机场:是指无公共航空运输定期航班到达的民用机场。

一般国内运输机场:是指有公共航空运输定期航班到达的运输类机场。

一般国际运输机场:是指除局方指定的特别繁忙机场之外的国际机场。

特别繁忙运输机场:是指由局方指定的交通流量较大的国际机场,包括北京首都机场、上海虹桥机场、上海浦东机场和广州新白云机场。

商业非运输运营人:是指经局方按照本规则审定合格并获得局方颁发的商业非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使用民用航空器实施公共航空运输之外的以取酬或出租为目的的商业航空飞行的航空器运营人。

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是指经局方按照本规则审定合格并获得局方颁发的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运行规范实施私用飞行的航空器运营人。

大型航空器:是指符合下述任一情况的航空器:

(1) 最大起飞全重 5700 千克以上的大型飞机;

(2) 涡轮多发飞机;

(3) 最大起飞全重 3180 千克以上的大型旋翼机。

航空器代管人:是指为航空器所有权人代管航空器,按照所有权人之间签定的协议为所有权

人提供航空器的运行管理服务,经局方审定取得局方颁发的运行规范的航空器运营人。

部分产权项目:是航空器代管人管理航空器的一种组织方式,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 代管航空器由一个或一个以上部分产权所有权人拥有, 并且至少有一架航空器由不止一个所有权人拥有;

(2) 每个所有权人在一架或一架以上代管航空器上拥有至少一个最低部分产权份额;

(3) 所有代管服务仅由一个航空器代管人提供;

(4) 在所有部分产权所有权人之间签有相互干租交换航空器的协议;

(5) 签定了多年有效的部分产权项目协议,包括部分财产所有权、部分产权项目的代管服务和代管航空器干租交换协议等方面的内容。

完全产权项目:是航空器代管人管理航空器的一种组织方式,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 代管航空器的所有权人对航空器拥有完全产权;

(2) 所有代管服务仅由一个航空器代管人提供;

(3) 签定了多年有效的完全产权项目协议,包括财产所有权、完全产权项目的代管服务等方面的内容。

航空器干租交换协议:是在部分产权项目中包含的一种用于解决航空器调配问题的协议。按照该协议,参加部分产权项目的每个部分产权所有权人,在需要时可以按照规定的条件使用其他所有权人的航空器。最低部分产权份额:是指在部分产权项目中按下列要求确定的产权份额:

(1) 对于项目所属的固定翼亚音速飞机,等于或大于飞机价值的十六分之一;

(2) 对于项目所属的旋翼机,等于或大于旋翼机价值的三十二分之一。

代管航空器:是指参加完全产权或部分产权项目并在航空器代管人运行规范中列出的航空器。

在完全产权项目中,所有权人对航空器拥有全部产权;在部分产权项目中,应当有部分产权所有权人对其拥有至少一个最低部分产权份额,并将之包括在该项目的航空器干租交换协议中。

代管服务: 是指航空器代管人按照本规则中的适用要求向所有权人提供的管理及航空专业服务,该种服务工作至少包括航空器运行安全指导材料的建立和修订工作,以及针对以下各项所提供的服务:

(1) 代管航空器及机组人员的排班;

(2) 代管航空器的维修;

(3) 为所有权人或代管人所使用的机组人员提供训练;

(4) 建立和保持记录;

(5) 制定和使用运行手册和维修手册。

航空作业:使用航空器进行专业服务的航空器运行,如农业、建筑、摄影、测量、观察与巡逻、搜寻与援救、空中广告等。

A类性能旋翼机:对于运输类旋翼机,是指发动机和系统按照CCAR-29部的规定具有隔离设计特性的多发旋翼机,并且可以在关键发动机失效的情况下进行预订的起飞和着陆运行,即如果发动机失效发生,可以确保足够的指定高度范围和足够的性能来继续安全飞行。

B类性能旋翼机:对于运输类旋翼机,是指不完全符合A类标准的单发或者多发旋翼机。如果发动机失效发生,B类旋翼机不能确保保持高度的能力,并且应当采取非预订的着陆。

摘自《CCAR-91-R2》

 

维修:是指对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所进行的任何检测、修理、排故、定期检修、翻修工作。

改装: 是指在航空器及其部件交付后进行的超出其原设计状态的任何改变,包括任何材料和零部件的替代。

修理:是指对航空器及其部件的任何损伤或者缺陷进行处理,使其达到在规定的限制范围内继续使用的工作统称。修理是维修工作的一种。

重要改装:是指没有列入航空器及其部件制造厂家的设计规范中,并且可能对重量、平衡、结构强度、性能、动力特性、飞行特性和其他适航性因素有明显影响的改装, 或者是不能按照已经被接受的方法或者通过基本的作业就能够完成的改装。

重要修理:是指如果不正确的实施,将可能导致对重量、平衡、结构强度、性能、动力特性、飞行特性和其他适航性因素有明显影响的修理,或者是不能按照已经被接受的方法或者通过基本的作业就能够完成的工作。

翻修:是指通过对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进行分解、清洗、检查、必要的修理或者换件、 重新组装和测试来恢复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的使用寿命或者适航性状态。

航空器部件:本规则中的航空器部件指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机载设备和零部件。

时寿件:指在航空器、发动机或者螺旋桨(以下简称航空产品)的持续适航文件中有强制更换要求的部件。 

摘自《CCAR-43》

 

培训大纲:由民航总局根据航空器维修和部件修理要求对申请CCAR-66 部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和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的人员规定的最低培训要求和培训内容。

责任经理:是指维修培训机构中能对本单位满足本规定的要求负责,并有权为满足本规定的要求支配本单位的人员、财产和设备的人员。

质量经理:是指维修培训机构中由责任经理授权对培训工作质量进行管理和监督并直接向责任经理负责的人员。

教员:经培训机构授权, 按照培训机构管理程序聘任的从事该培训机构教学工作的人员。

国外维修培训机构:是指培训设施在国外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

地区维修培训机构:是指培训设施在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 

摘自《CCAR-147》

 

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和警察飞行任务以外的航空器。

航空器部件:是指除航空器机体以外的任何装于或者准备装于航空器的部件,包括整台动力装置、螺旋桨和任何正常、应急设备等。

维修:是指对民用航空器(以下简称航空器)或者民用航空器部件(以下简称航空器部件)所进行的任何检测、修理、排故、定期检修、翻修和改装工作。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的制造厂家的保修或者因设计制造原因的索赔修理不属于本规定所称维修的范围。

主任适航监察员:指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指定的负责对某个或者某些维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的监察员。

独立的维修单位:是指独立于航空营运人和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并提供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维修服务的维修单位。

航空营运人的维修单位:是指航空营运人建立的、主要为本营运人的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提供维修服务的维修机构。航空营运人的维修单位在为其他航空营运人提供维修服务时视为独立的维修单位。

制造厂家的维修单位:是指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建立的、其主要维修和管理工作与其生产线结合的维修机构。主要维修和管理工作与其生产线分离的视为独立的维修单位。

国内维修单位:是指管理和维修设施在除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者台湾地区以外的中国境内的维修单位。

国外维修单位:是指管理和维修设施在外国的维修单位。

地区维修单位:是指管理和维修设施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维修单位。

经批准的标准:是指经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或者认可的持续适航性资料、技术文件、管理规范和工作程序。

民航总局批准:是指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或者民航总局授权的机构或者个人所进行的批准。

责任经理:是指维修单位中能对本单位满足本规定的要求负责,并有权为满足本规定的要求支配本单位的人员、财产和设备的人员。

质量经理:是指维修单位中由责任经理授权对维修工作质量进行管理和监督并直接向责任经理负责的人员。

生产经理:是指维修单位中对维修工作的整体计划和实施负责的人员。

放行人员:是指维修单位中确定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满足经批准的标准,并签署批准放行或者返回使用的人员。

维修人为因素:是指航空器维修工作过程中,应当考虑人的行为能力和局限性对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的维修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影响、以及考虑人与其他因素的协调关系的基本原则。

自制件:是指不是依据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的制造厂家公开发布的持续适航性文件中给定的设计数据、 材料或加工方法制造的航空器部件。

维修人员的工作时间:也称为维修人员的值勤时间,是指维修人员在接受维修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后, 从为了完成该次任务而到指定地点报到时刻开始 (不包括从居住地或驻地到报到地点所用的时间) ,到工作任务完成或解除时刻为止的连续时间段。

摘自《CCAR-145》

 

局方:是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 局及其派出机构。

定期载客运行:是指航空承运人或者航空运营人以取酬或者出租为目的,通过本人或者其代理人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提前向公众公布的,包括起飞地点、起飞时间、到达地点和到达时间在内的任何载客运行。

商业运输运营人:是指使用本规则第 135.3 条规定的民用航空器并从事本规则第135.3 条规定的飞行和运行种类的航空运营人。

航空运营人: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和从事民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其他单位。

偏离:对于规章中明确允许偏离的条款,合格证持有人在提出恰当理由和证明能够达到同等安全水平的情况下,经局方批准,可以不遵守相应条款的规定或者遵守替代的规定、条件或者限制。

豁免:对于规章中没有明确允许偏离的条款,合格证持有人在提出恰当的理由、相应的安全措施并证明这些安全措施能保证同等安全水平的情况下,经民航总局批准,可以不执行相应的规章条款,而执行民航总局在作出此项批准时所列的规定、条件或者限制。豁免是遵守规章的一种替代做法,遵守所颁发的豁免及其条件和限制,就是遵守规章。

运行控制:是指合格证持有人使用用于飞行动态控制的系统和程序,对某次飞行的起始、持续和终止行使控制权的过程。

运营基地:设立在不同于合格证持有人主运营基地的地点,具有飞行运行或者适航维修,或者两者兼有的运行资源和能力,且连续 6 个日历月内定期载客运行达到 10 班,非定期或者全货机运行达到 15 班的基地。

湿租:是指按照租赁协议,承租人租赁航空器时携带出租人一名或者多名机组成员的租赁。

飞行机组成员:指飞行期间在航空器驾驶舱内执行任务的驾驶员、领航员、飞行通信员和飞行机械员。

机组成员:指飞行期间在航空器上执行任务的航空人员,包括飞行机组成员和客舱乘务员。

机长:是指经合格证持有人指定,在飞行时间内为航空器的运行和安全负最终责任的驾驶员。

新雇员训练:是指合格证持有人新雇佣的人员,或者已雇佣但没有在机组成员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在进入机组成员岗位之前所需进行的训练。新雇员训练包括基础理论教育和针对特定机型和岗位的训练。

初始训练: 未曾在相同组类其他航空器的相同职务上经审定合格并服务过的机组成员需要进行的改飞机型训练。

转机型训练: 曾在相同组类不同型别航空器的相同职务上经审定合格并服务过的机组成员需要进行的改飞机型训练。

升级训练:已在某一特定型别的航空器上经审定合格并担任副驾驶的机组成员,在该型别航空器上担任机长之前需要进行的训练。

定期复训:是指已取得资格的机组成员,为了保持其资格和技术熟练水平,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规定的内容所进行的训练。

重新获得资格训练:已在特定航空器型别和特定工作岗位上经审定合格,但因某种原因失去资格的机组成员,为恢复这一资格所应当进行的训练。

差异训练:对于已在某一特定型别的航空器上经审定合格并服务过的机组成员,当局方认为其使用的同型别航空器与原航空器在性能、设备或者操作程序等方面存在差异,需要进行补充性训练时应当完成的训练。

日历月:是指按照世界协调时或者当地时间划分,从本月 1 日零点到下个月 1 日零点之间的时间段。

飞行时间:指航空器为准备起飞而借自身动力开始移动时起,直到飞行结束停止移动为止的时间。

飞行经历时间:指机组必需成员在其值勤岗位上执行任务的飞行时间,即在座飞行时间。

延伸跨水运行:是指航空器距最近海岸线的水平距离超过 93 公里(50 海里)的跨水运行。

最低油量: 是指飞行过程中应当报告空中交通管制采取应急措施的一个特定燃油油量最低值,该油量最多可以供航空器在飞抵着陆机场后,能以等待空速在高于机场标高450 米(1500 英尺)的高度上飞行 30 分钟,其中应当考虑到规定的燃油油量指示系统误差。

非精密仪表进近:使用全向信标(VOR) 、导航台(NDB)或者航向台(LLZ) (ILS 系统下滑台不工作)等地面导航设施,只提供方位引导,不具备下滑引导的进近。

精密仪表进近:使用仪表着陆系统(ILS)或者精密仪表进近雷达(PAR)提供方位和下滑引导的进近。

决断高度(DA)/决断高(DH)精密进近中,如不能建立继续进近所必需的目视参考,则应当开始复飞的特定高度或者高。

最低下降高度(MDA)/最低下降高(MDH):在非精密进近或者盘旋进近中,如不能建立必需的目视参考,则不能继续下降的特定高度或者高。

机场运行最低标准:指机场用于起飞和着陆时的条件限制。对于起飞,用能见度和/或者跑道视程以及云高(需要时)来表示;对于精密进近和着陆运行中的着陆,用与相应运行类型对应的能见度和/或者跑道视程,以及决断高度(DA)/决断高(DH)来表示;对于非精密进近和着陆运行中的着陆, 用能见度和/或者跑道视程、 最低下降高度(MDA)/最低下降高(MDH)以及云高(需要时)来表示。

目视气象条件:用能见度、离云的距离和云高表示,等于或者高于规定最低标准的气象条件。

仪表气象条件:用能见度、离云的距离和云高表示,低于为目视气象条件所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气象条件。

超障高度(OCA)/超障高(OCH):为遵循适当的超障准则所确定的相关跑道入口标高或者机场标高之上的特定高度或者高。

备降机场: 当航空器不能或者不宜飞往预定着陆机场或者在该机场着陆时可以飞往的另一个机场。备降机场包括起飞备降机场、航路备降机场和目的地备降机场。

起飞备降机场:当航空器在起飞后较短时间内需要着陆而又不能使用原起飞机场时,用以进行着陆的备降机场。

航路备降机场:当航空器在航路中遇到不正常或者紧急情况后,用以进行着陆的备降机场。

目的地备降机场: 当航空器不能或者不宜在预定着陆机场着陆时可以飞往着陆的备降机场。

主最低设备清单(MMEL): 局方确定在特定运行条件下可以不工作并且仍能保持可以接受的安全水平的设备清单。主最低设备清单包含这些设备不工作时航空器运行的条

件、限制和程序,是运营人制定各自最低设备清单的依据。

最低设备清单(MEL):运营人依据主最低设备清单并考虑到各航空器的构型、运行程序和条件为其运行所编制的设备清单。最低设备清单经局方批准后,允许航空器在规定条件下,所列设备不工作时继续运行。最低设备清单应当遵守相应航空器型号的主最低设备清单,或者比其更为严格。

最大商载:

(1) 对于在局方批准的技术文件中列出最大无燃油重量的航空器,用最大无燃油重量减去空重、适用的航空器携带设备的重量和运行载重(包括最少机组、餐饮及与餐饮

有关的补给和设备,不包括可用燃油和滑油) ;

(2) 对于其他航空器,用审定的最大起飞重量减去空重、适用的航空器携带设备的重量和运行载重(包括最少燃油、滑油和机组重量) 。机组、滑油和燃油的重量计算如下:

(i) 机组-对于局方可以的每名机组成员(含随身携带行李) :

(A) 男性飞行机组-82 公斤;

(B) 女性飞行机组-64 公斤;

(C) 男性客舱乘务员-82 公斤;

(D) 女性客舱乘务员-59 公斤;

(E) 对于未指明性别的客舱乘务员-64 公斤。

(ii) 滑油-157 公斤或者根据航空器型别证书中列出的滑油容量计算出的数据;

(iii) 燃油-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要求实施飞行所需的最低燃油重量。

摘自《CCAR-135》

 

正常类飞机:是指座位设置(不包括驾驶员)为 9 座或以下,最大审定起飞重量为5700 公斤(12500 磅)或以下,用于非特技飞行的飞机。非特技飞行包括:

(1)正常飞行中遇到的任何机动;

(2)失速(不包括尾冲失速) ;

(3)坡度不大于 60°的缓 8 字飞行、急上升转弯和急转弯。

实用类飞机:是指座位设置(不包括驾驶员)为 9 座或以下,最大审定起飞重量为5700 公斤(12500 磅)或以下,用于有限特技飞行的飞机。按实用类审定合格的飞机,可作

本条(a)中的任何飞行动作和有限特技飞行动作。有限特技飞行包括:

(1)尾旋(如果对特定型号的飞机已批准作尾旋) ;

(2)坡度大于 60°但不大于 90°的缓 8 字飞行、急上升转弯和急转弯。

特技类飞机:是指座位设置(不包括驾驶员)为 9 座或以下,最大审定起飞重量为5700 公斤(12500 磅)或以下,除了由于所要求的飞行试验结果表明是必要的限制以外,在

使用中不加限制的飞机。

通勤类飞机:是指座位设置(不包括驾驶员)为 19 座或以下,最大审定起飞重量为8618 公斤(19000 磅)或以下,用于本条(a)所述非特技飞行的螺旋桨驱动的多发动机飞机。通勤类飞机的运行,是指正常飞行所能遇到的任何机动,失速(不包括尾冲失速)和坡度不大于 60°的急转弯。

除通勤类飞机外,只要满足所申请的相应类别的要求,小型飞机的合格审定可以不限于一种类别。

摘自《CCAR-23》

 

局方: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 、民航地区管理局和民航总局授权的机构。

航空器:用于或预期用于空气中飞行的一种器具,并指已具有中国标准适航证或等效外国适航证的任何飞机。

航空发动机:指安装在或为安装在航空器上而制造的推进发动机。

航空燃气涡轮发动机:指涡桨、涡扇、或涡喷航空发动机。

TP 类 指所有航空涡桨发动机。

TFJ 类 指用在亚音速航空器上的所有涡扇和涡喷发动机。

TSS 类 指用在超音速航空器上的所有航空燃气涡轮发动

机。

发动机的制造日期:指验收检查记录表明发动机已完工并满

足民航总局批准的型号设计的日期。

排出物测试系统 :指传输排出物试样和测量排出物水平的必要的所有设备。该系统包括采样系统和测量系统。

发动机型别 指具有相同的总序号、排气量和设计特性,并由

同一型号合格证批准的所有航空涡轮发动机。

排气排出物 指由航空器或航空器发动机排气管排放到大气中的物质。

燃油排泄物 :指航空燃气涡轮发动机在所有正常的地面和飞行中排出的原始状态的燃油,不包括排气中的碳氢化合物。

在用航空燃气涡轮发动机 :指正在使用的航空燃气涡轮动

机。

新的航空涡轮发动机:指从未使用过的航空燃气涡轮发动

机。

功率设定:指涡喷和涡扇发动机以千牛为单位的功率或推力

输出、或涡桨发动机以千瓦为单位的轴功率。

额定输出(rO):指由民航总局批准的发动机在标准大气条

件下起飞时的最大功率或推力,包括加力作用(若适用) ,但不包括任何喷水作用和任何应急功率或推力额定值。

额定压力比(rPR):指发动机以额定输出状态工作时达到的燃烧室进口压力和发动机进气压力之比。

基准大气条件:指修正气态排出物(碳氢化合物和烟雾)的

基准气象条件。基准大气条件如下:温度=15℃,绝对湿度=0.00629 公斤水/公斤干空气,压力=101325 帕。

采样系统:指将气态排出物试样从试样探头传输到测量系统

进口的系统。

轴功率:指所测量到的涡桨发动机的轴功率输出。

烟雾:指排气中不透光的物质。

发烟指数(SN):表示烟排放数量的无量纲参数。

标准大气条件:温度=15℃,绝对湿度=0.00 公斤水/公斤干空气,压力=101325 帕。

滑行/慢车(着陆):指在着陆滑行到所有推进发动机最后停

车期间航空器滑行和慢车工作状态。

滑行/慢车(起飞):指在为滑行而开始起动推进发动机直至转入起飞跑道期间航空器滑行和慢车工作状态。

摘自《CCAR-34》

 

航空器:是指任何能够凭借空气的反作用 力获得在大气中的支承力并由所载人员驾驶的飞行器械,包括固定 翼航空器、旋翼航空器、载人气球、飞艇以及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 下简称民航总局)认定的其他飞行器械。

摘自《CCAR-45R1》

 

技术标准规定:是对指定"项目"最低性能标准的规定。 

摘自《CCAR-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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