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和结构
1 国家安全生产体系和结构
2 国家民航法律法规体系和结构
民航法是民用航空法律的龙头,也是制定民用航空法规、规章的母法,由于民航活动涉及诸多部门和单位,需要国务院协调处理,因此凡涉及其他部门的,就由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规范相互法律关系,民航规章由民航局颁发,以ICAO的附件为依据,并以ICAO的技术规范为参考,结合我国实际而制定,只能约束民航内部。各类文件是民航局各职能部门下发的对民用航空规章条文所作的具体阐述或代表国家制定的、对保障民用航空安全提出最低标准性要求和规定的法令性文件。
相关法律法规详解
1 《中国民用航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是为了维护国家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而制定的。由1995年10月30日经第八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1996年3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共有十六个章节,包含民航各个领域。
2 《民航行政法规》
《民航行政法规》由于国务院协同中央军委、中国民航局等各部委共同或单独颁发,其主要目的是对法律内容进行具体化,同时也是民航局与各部委进行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根据。
1987年5月4日为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1997年10月21日同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两部法规提供了保障民用航空器所有人的权利,规范航空器权利登记的方式以及方法和加强了对民用航空器国籍的管理,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维护民用航空活动秩序。
3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简称CCAR)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是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中国民用航空局制定、发布的涉及民用航空活动的、专业性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管理规章,凡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其各项规定,其中CCAR—66、CCAR—121、CCAR—145和CCAR—147这四个章节与我们机务维修人员息息相关。
4 AD//CAD(适航指令)
即为CCAR-39(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的一部分,内容涉及飞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时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5 CTSO(技术标准规定)
即为CCAR-37(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标准规定)的一部分。
6 适航管理程序(AP)
AP是适航管理规章(CCAR)的实施细则和具体管理程序。由各级适航部门根据专业分工起草、编写,经征求公众意见后,由民航局飞标司司长批准发布。它是各级适航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适航管理工作时应遵守的规则,也是民用航空器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的单位或个人应遵守的规则。
7 咨询通告(AC)
AC是适航部门向公众公开的对适航管理工作的政策以及某些具有普遍性的技术问题的解释性、说明性和推荐性文件或指导性文件。对于适航管理工作中的某些具有普遍性的技术问题,也可用咨询通告的形式,向公众公布适航部门可接受的处理方法。咨询通告由各级适航部门根据分工起草、编写,由民航局飞标司司长批准发布。
8 适航管理文件(AMD)
AMD是各级适航部门就某一具体技术问题或工作与航空营运人、航空产品设计、制造人以及有关部门进行工作联系时所使用的形式。某些暂行规定,适航部门也可用适航管理文件形式发布执行。
航空器适航及法规
局方最新大纲概述:通过对航空法规的学习,学员将了解CAAC法规体系及各层级构成,掌握CAAC法规中持续适航与初始适航相关的法规内容和文件要求,熟悉维修工作如何在CAAC相关法规与通告要求下保证实施。
延伸扩展学习
目前国际民用航空法主要有三大体系五大公约,五大公约对各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相互合作与协调起到很大的作用。
芝加哥公约体系:由《芝加哥公约》(即《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其附件以及与公约相关的《国际航班过境协议》、《国际航空运输协定》组成,涉及国际民用航空的各个领域。加入的国家最多,是当今国际民用航空的宪章。
华沙公约体系:华沙公约体系由《华沙公约》及修订补充文件组成,它规定了国际航空运输中有关机票、行李票、航空货运单、赔偿限额等民事方面的规则。
航空刑法体系:航空刑法体系包括《东京公约》(1963年)、《海牙公约》(1970年)、《蒙特利尔公约》(1971年)三个文件,它规定了有关制止空中犯罪、劫持飞机、破坏航空器及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