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民航局运输司就《通用航空短途运输管理暂行办法》《通用航空包机飞行管理暂行办法》等四部文件草案征求意见(点击查看原文),近日,其中的《通用航空短途运输管理暂行办法》(民航规〔2020〕24 号)终于由民航局正式印发。根据该办法,通用航空短途运输是指通用航空企业使用 30 座(含机组)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开展的定期载客运输飞行服务活动;短途运输航线距离原则上不超过 500 公里。办法特别指出,短途运输企业可自主选择航点,确定航线,原则上不得进入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正在经营的定期载客运输市场,但其先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进入的除外。该办法将于 2021 年 1 月 1 日生效,有关短途运输企业应当在2021年3月1日前通过民航局规定的定期载客飞行运行种类的运行合格审定。届时《通用航空包机飞行(短途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MD-TR-2015-01)同时废止。
通用航空短途运输具有“小机型、小航线、小航程”的特点,是解决偏远地区居民高效出行的有效途径,也是对干支航空网络的重要补充。通用航空短途运输的发展,对于充分发挥通用航空的交通运输属性、缩小地区交通网络差异、促进居民消费升级和构建完善、全面的现代交通运输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据此前中国航空运输协会通用航空分会、华夏通用航空有限公司联合发布的《2018-2019中国通用航空短途运输行业发展报告》,2019年,全国运营的通用航空短途运输航线47条,覆盖全国17个省级行政区;投入通用航空短途运输运行的航空器数量达40架,总飞行小时数13019.38小时,总载客人数达63508人;2019年,全国有17家通用航空企业开展通用航空短途运输业务,包括2家通过联合运营模式开展经营活动的通用航空企业,航线数量排名前三的分别是内蒙古通航、河北中通航&华夏通航联合体、新疆通航(并列第三)、华彬亚盛通航(并列第三)(见前文:行业报告 | 《中国通用航空短途运输行业发展报告》今日发布)。
以下是《通用航空短途运输管理暂行办法》(民航规〔2020〕24 号)全文:
通用航空短途运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通用航空短途运输的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通用航空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和《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不含港澳台地区) 通用航空短途运输的管理。
第三条 通用航空短途运输是指通用航空企业使用 30 座(含机组)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开展的定期载客运输飞行服务活动。短途运输航线距离原则上不超过 500 公里。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从事短途运输业务的通用航空企业(简称“短途运输企业” )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且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包含载客类的经营项目;
(二)具有至少两架符合民航局适航管理规定且具有标准适航证的民用航空器;
(三) 按规定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
(四)通过民航局规定的定期载客飞行运行种类的运行合格审定。
第五条 短途运输企业可自主选择航点,确定航线,原则上不得进入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正在经营的定期载客运输市场,但其先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进入的除外。
第六条 短途运输企业应当按规定取得相关航线、飞行计划和时刻的批复。
短途运输航线涉及特殊通用航空飞行活动任务审批的,短途运输企业应当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七条 短途运输企业应当自行编制公司代码和航班号。公司代码不得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其他短途运输企业的公司代码重合。同一企业同一航线的航班号应当相对固定。
第八条 短途运输企业委托销售代理企业、航空销售网络平台企业等销售客票的,应当与相关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相关服务标准和权利义务关系。
第九条 短途运输企业应当与所使用机场签订地面服务保障协议,明确地面服务保障的内容和标准。
第十条 短途运输企业应当按照《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反应和家属援助规定》 的规定,制定飞行事故应急救援计划及伤亡人员家属援助计划,并与所使用机场或者相关责任主体签订应急救援保障协议,确保在紧急状况下具备有效的应急救援保障能力。
第十一条 短途运输企业应当在航线计划经营日期 5日前,向企业住所地及经营活动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满足本办法 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材料。涉及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项除外。
航线运营期间,上述备案材料内容发生变动的,短途运输企业应当在变动发生日起 5 日内备案发生变动的材料。
第三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十二条 短途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并公布运输服务标准。
运输服务标准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 一) 客票预订、销售、变更和使用的实施细则;
(二)包括特殊旅客乘机、限制运输、拒绝运输、漏乘、误机等在内的旅客乘机规定;
(三) 客票超售原则及处置规定;
(四)行李运输要求,包括禁、限运行李要求,行李运输尺寸、重量、件数、免费行李额等;
(五)地面第三人责任险、乘客责任险和机身险等保险的购买情况;
(六) 航班延误或者取消后的旅客服务规定;
(七) 受理投诉的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号码。
第十三条 短途运输企业在经营短途运输航班前应当向社会公布航班时刻,并不得无故变更。
第十四条 短途运输企业销售客票时,应当以适当方式告知购票人选乘航班的主要服务信息。
服务信息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短途运输企业名称,包括实际承运人与缔约承运人(如适用) ;
(二) 航班始发地点和目的地点;
(三) 航空器型号、航班号、航班日期、计划出港和到港时间;
(四) 航班票价及客票使用条件;
(五) 停止办理乘机手续的时间;
(六) 关于行李运输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旅客应当在短途运输企业规定的停止办理乘机手续的时间前,凭购票时使用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客票查验、获取登机凭证等乘机手续。
第十六条 短途运输企业提供行李运输服务的,应当制定服务标准,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民航规章禁止运输的物品;限制运输物品的运输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机组成员、随机机务人员和旅客携带行李运输应当遵守《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 的规定。
第十七条 发生航班延误后,短途运输企业应当及时、客观、真实地向旅客告知并解释航班延误原因。
第十八条 旅客自愿变更客票或自愿退票的,或由非承运人原因导致旅客非自愿变更客票的,短途运输企业应按照运输服务标准、客票使用条件予以办理。由承运人原因导致旅客非自愿变更客票的,不得向旅客收取客票变更或退票费用。
第十九条 短途运输企业或者客票销售代理企业、航空销售网络平台企业应当在收到旅客有效退款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完成退款,上述时间不含金融机构处理时间。
第二十条 短途运输企业在销售客票时,搭售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购票人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第二十一条 短途运输企业应当为旅客购买个人航空意外保险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 短途运输企业应当为旅客提供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财务报销凭证。
第二十三条 短途运输企业在销售客票时,应当如实记录旅 客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信息,并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旅客个人信息。
旅客信息记录应当至少保存 3 年。
第二十四条 短途运输企业应当建立投诉管理制度,明确处 理程序,并应当在接到投诉后的 15 日内予以处理、答复。
投诉处理记录应当至少保存 3 年。
第四章 锂电池运输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五条 通用航空短途运输允许旅客随身或者在手提行李中携带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锂电池,包括含便携式电子设备中的锂电池、便携式电子设备的备用锂电池以及充电宝。
在飞行过程中,旅客不得使用充电宝,应当确保充电宝始终处于关闭状态并防止意外启动。
第二十六条 旅客随身或者在手提行李中携带的锂电池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 仅限旅客个人自用目的携带的。
(二)携式电子设备中的锂电池以及便携式电子设备的备用锂电池。携式电子设备主要包括:手表、计算器、照相机、手机、手 提电脑、便携式摄像机;便携式电子医疗装置(PMED),如自动体 外除颤器( AED) 、喷雾器、持续气道正压呼吸器( CPAP) 等。
(三)上述锂电池额定能量不应当超过 100Wh 或者锂含量不超过 2g。如锂离子电池额定能量超过 100Wh 但不超过 160Wh,或 者锂含量超过 2g 但不超过 8g,需经短途运输企业同意后方可携 带,且最多携带 2 块,并做好防短路保护。禁止携带额定能量超过 160Wh 或者锂含量超过 8g 的锂电池。
第二节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短途运输企业应当建立旅客携带锂电池乘机安全管理自查制度,对关系锂电池短途运输安全的信息告知、人员培 训、应急处置、代理人管理等方面实施自查。
第二十八条 短途运输企业应当在旅客购票、办理乘机手续、 安全检查、起飞前机组告知等环节,通过购票网站、微信、短信、布告提示、口头提醒等方式,告知旅客应当遵守携带锂电池乘机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九条 短途运输企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开展锂电池航 空运输知识培训,使其了解掌握锂电池航空运输有关规定及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应当每年不少于一次。
培训记录应当至少保存 2 年。
第三节 应急处置
第三十条 短途运输企业应当制定锂电池机上应急处置方案,明确起飞前准备、机上应急处置原则和程序、事件报告、应急演 练等要求,并符合《通用航空短途运输锂电池机上应急处置指南》 的要求(详见附件) 。
第四节 事件报告和演练
第三十一条 发生机上锂电池冒烟 / 起火紧急事件后,短途运 输企业应当立即向事发地和企业住所地民航主管部门报告,并在 事件发生后的 12 小时之内上报一份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至少包含事件发生的日期、航班信息、涉事旅客或者机组及随机机务 人员的姓名、事件发生的原因、采取的处置措施、造成的影响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短途运输企业应当对机组和随机机务人员开展
机上应急处置知识的培训和实操训练,使机组和随机机务人员具 备锂电池机上应急处置的相关知识和技能。实操演练应当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民航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中所称“ 日” 为“ 工作日” 。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1 月 1 日生效,有关短途运输企业应当在2021年3月1日前通过民航局规定的定期载客飞行运行种类的运行合格审定。《通用航空包机飞行(短途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MD-TR-2015-01)同时废止。
附件 通用航空短途运输锂电池机上应急处置指南
一、本指南依据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和《与危险物品有关的航空器事故征候应急响应指南》的相 关内容编写,适用于短途运输所使用航空器的客舱内锂电池冒烟 / 起火事件的应急处置。
二、本指南旨在指导短途运输企业掌握锂电池机上紧急事件发生时的基本操作原则和处置程序。短途运输企业需依据本指南提供的信息,结合公司运行实际,制定完善的锂电池机上应急处置方案。
三、本指南所指“处置人员”是指接受机长指定、有能力并同意在发生锂电池紧急事件时负责处置的人员,主要包括机组成员、 随机机务人员。
四、航班起飞前,机长除完成必要的飞行准备工作外,还应当完成下列工作:
(一)机组成员或者随机机务人员具备机上处置条件的,应当向旅客告知发生紧急事件时旅客应当遵守的安全注意事项及配合应急处置相关事宜;
(二)未配备随机机务人员,且机组成员不具备机上处置条件的,应当详细告知旅客在发生锂电池冒烟 / 起火紧急事件时的处置方法,包括水、水桶、航空灭火器和防护手套的位置、使用方法、处置原则和程序等;
(三)确保航空器上在处置人员可接触到的位置有充足的用于灭火的水(5L以上)、航空灭火器、带有盖子的水桶(不小于公共航空运输飞机上冰桶大小) 和防护手套;
(四) 告知旅客在航班飞行途中全程禁止使用充电宝。
五、锂电池机上冒烟 / 起火事件处置原则
(一) 机组处置原则
1.做好自身防护,确保人员安全。
2.机长第一时间向飞行管制部门或者民航管制单位报告相关信息,听从指挥,开展着陆准备工作。
( 二) 处置人员处置原则
1.做好自身防护,有序疏散临近人员,确保人员安全。
2.维持客舱秩序,安抚旅客情绪,保证飞机平衡。
3.及时准确向机长报告有关情况,保持联络,在必要时进行持续报告。
4.遵从应急处置程序,迅速做出响应,开展有效处置。
5.注意与机组人员间的联动配合。
六、处置程序
(一)查明原因。处置人员应当考虑事件是否由锂电池引发,并立即向周围人员询问甄别,尽量确定冒烟 / 起火物品的性质及位置。
(二)维持秩序。处置人员在应急处置时应当注意维持客舱秩序,并在整个处置过程中始终管控客舱秩序,提醒旅客系好安全带,听从指挥,不得随意变动位置。
(三)报告情况。处置人员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准确、客观、简洁的向机长报告,并在随后处置过程中,及时和持续进行报告。
(四)地空沟通。机长在获取相关信息后,应当做好自身防护,启动相应程序,第一时间向飞行管制部门或者民航管制单位报告有关情况。
(五)就近降落。机长听从飞行管制部门或者民航管制单位指挥,开展着陆准备工作,并视情决定是否就近降落。机长决定就近降落在相关机场的,飞行管制部门或者民航管制单位应当通知相关单位做好地面援救工作准备。
(六)灭火处置。处置人员应当关闭锂电池设备电源(如适用),实施相应的灭火处置。优先使用航空灭火器扑灭明火,再用水对锂电池、含锂电池设备或者相关行李进行淋洒降温。如可能,在做好个人防护后,将其从行李中取出放置水桶中继续进行冷却,或者在行李相应位置处开口向内灌水冷却。
(七)移动和监控。处置人员在确认冒烟/起火的锂电池或者行李不再出现冒烟等现象,待状态稳定后,使用盛有水的水桶等辅助工具将其移动至风险较小区域,并对其实时监控。
(八)落地后处理。落地后,机组应当及时向相关人员报告、移交相关物证,并配合做好事件调查、报告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