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1条 适用范围
本部规定颁发载人自由气球型号合格证及其更改的适航标准。适用于有人驾驶的自由气球,其升力来源于:
1、加热空气(热气球);
2、比空气轻的不可燃气体(轻气球);
3、加热空气和比空气轻的不可燃气体的组合(混合气球)。
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21部的规定申请或更改该型号合格证的法人,必须表明符合本部中适用的要求。
第31.2条 定义
在本部中相关名词定义如下:
(1) “轻气球”是靠轻于空气的气体产生升力的气球;
(2) “热气球”是靠热空气产生升力的气球;
(3) “球囊”是指用于包容产生升力介质的包壳。
(4) “吊篮”是吊于球囊下用于载人的容器;
(5) “吊架”是指悬挂在球囊下,用于载人的篮子、座椅框架或其他工具。
(6) “加热器系统”是用于加热空气为气球提供升力的装置。该系统包括热源(如燃烧器)、控制装置、燃油管路、燃料箱、调节器、控制阀和其他相关元件。
(7) “最大设计重量”是气球的最大总重量减去升力气体或者空气的重量。
(8) “可拆卸的配重”是指可按飞行需要调整其数量的配重物。
(9) “系留飞行”是为在某一个位置进行整个飞行,对自由气球进行临时约束。
(10) “起飞系留”是指在飞行前对自由气球进行的临时系留。
B章 飞行性能
第31.12条 符合性验证
在申请合格审定的载重状态范围内,对每一重量,都必须满足本章的每一要求。这必须有如下方法表明:
(1)申请合格审定的该型号的气球的试验,或根据试验结果有同样准确性的计算;
(2)如果从所审查的重量不能合理地推论符合性,则对各重量进行系统的审查。
除第31.17条(b)的规定外,在飞行试验中允许的重量允差为+5%及-10%。
第31.14条 重量限制
必须明确规定气球可以安全工作的重量范围,至少包括:
1、最大重量。最大重量是符合本部每一适用要求的最重的重量。最大重量必须确定并且不超过:
(1)申请人选择的最重的重量;
(2)最大设计重量 — 符合本部每一适用结构载荷条件的最重的重量;
(3)符合本部每一适用飞行要求的最重的重量。
2、最小重量。最小重量是显示符合每个适用飞行要求的最小的重量。
飞行手册中必须包括气球安全运行的重量限制。
第31.16条 空重
空重必须是在装有设备但无升力气体或者燃料的情况下称得的气球重量。
第31.17条 性能:上升
(a)每个气球必须能在起飞(离地)后的第一分钟内以稳定速率上升至少91.44米(300英尺)。必须在申请批准的每一高度及环境温度下证明符合本条的要求。
(b)必须在最大重量增加5%的情况下证明符合(a)的要求。
第31.19条 性能: 非操纵下降
(a)必须在燃烧器组件、燃料箱系统、燃气控制系统或操纵放气系统中任何单一失效或在止裂带间球囊的任何单个撕裂可能导致的最危险的非操纵下降情况下确定以下数据:
(1)所达到的最大垂直速度;
(2)从失效发生点到获得最大垂直速度点的高度损失;
(3)以本条(a)(1)所定的最大垂直速度下降的气球从开始纠正操作到实现水平飞行所需的高度。
(b)必须规定以本条(a)(1)所确定的最大垂直速度着陆的程序及按本条(a)(3)停止下降的程序。
第31.20条 操纵性
申请人必须表明, 气球必须是安全的。气球在起飞、上升、下降及着陆期间可以安全地操纵和进行机动而不需特殊的驾驶技术。相关的操作限制必须确定并包含在飞行手册中。
C章 强度要求
第31.21条 载荷
强度要求根据限制载荷与极限載荷确定。限制载荷指使用中可能出现的最大载荷。极限载荷是限制载荷乘以规定的安全系数。除非另有规定,所有规定的载荷均为限制载荷。
第31.23条 飞行载荷系数
(a)飞行载荷系数。在确定限制载荷时,除了(b)条款的规定外,限制载荷系数必须至少为1.4。
(b)着陆载荷系数。对于气球悬挂系统的所有部件,包括气囊与悬挂系统的连接点,确定限制载荷时必须使用至少3.0的限制载荷系数。
第31.25条 安全系数
(a)除本条(b)、(c)规定外,安全系数为1.5。
(b)球囊设计中,安全系数必须至少为5。如果能表明所选择的系数将能防止由于缺少止裂带而发生渐进或瞬时撕裂造成的故障,则安全系数可以减小,但至少为2。所选用的系数必须应用于更临界的最大工作压力或球囊应力。
(c)设计球囊与吊篮、吊架或其他载人器具的索具及相关连接件的所有纤维质或非金属件时,安全系数必须至少为5。球囊与吊篮、吊架或其他载人器具间的主要连接件的设计,必须使得故障极不可能发生或任何单一故障将不影响飞行安全。
(d)在应用安全系数时,必须考虑可能影响气球强度的温度和其他使用特性或者两者同时作用的影响。
(e)设计中,每一乘员的重量必须至少为77千克(约170磅)
第31.27条 强度
(a)结构必须能够承受限制荷载,而不会产生永久变形或其他不利影响。
(b)必须经试验证明,结构能承受极限载荷至少3秒钟而不失效。对于球囊,如果某个有代表性的部分足够大,能够包括关键接缝、接头及承裁连接点及构件,则可以用此部分进行试验。
(c)对于球囊,强度证明还必须考虑到球囊损坏后的撕裂增长,以防止撕裂扩展到危险尺寸。
(d)吊篮通常必须具有坚固的设计,在硬着陆或快速着陆时为乘员提供足够的保护。不允许存在可能导致乘员严重受伤的变形或失效。必须进行吊篮、吊架或其他载人器具的极限自由落震试验。试验必须用吊篮、吊架或其他载人器具,在水平面上以最大设计重量进行。应分别以0°15°30°撞击地面。重量分布可以模拟实际情况。不允许可能导致乘员严重受伤的变形或失效。必须用下列高度中的较大者进行落震实验:
(1)0.9144米(36英寸);
(2)使得撞击时的速度等于第31.19条确定的最大垂直速度的高度。
(e)部件(尤其是燃烧器框架/负载框架)的设计和强度还必须考虑地面装卸和运输过程中反复出现的影响和其他荷载。
(f)必须考虑温度和其他可能影响气球强度的运行特性的影响。
(g)对于每一个松动可能导致不安全状态的物件,其约束必须满足本段规定的以下所有极限荷载要求。约束装置和结构之间的承载接头应按照规定极限荷载的1.33倍设计(见AMC 31HB.27(g)):
-水平6.0g,
-向下6.0g,
-向上2.0g。
第31.28条 系留飞行载荷
(a)设计必须考虑与系留飞行相关的荷载对气球部件(尤其是燃烧器框架/荷载框架)和任何附加设备(如有)的影响。
(b)系留约束系统的设计必须确保任何单一故障不会危及乘员、气球或第三方的安全。
(c)主要承载部件中的特定部件(例如:锻造环、V形钢索夹)的设计必须使用悬挂部件的着陆载荷系数和安全系数。
(d)与系留飞行相关的操作限制必须确定并包含在飞行手册中。
第31.30条 安全带
(a)当安装了乘员安全带时,安全带应能承受由以下加速度下的乘员质量产生的载荷,不得出现失效(见图1):
(1)2.0g以上
(2)各方向水平3.0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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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民航局官网,通航圈综合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