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我国通用航空发展环境,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推动我国通用航空的发展,民航局陆续开展了多项通航改革试点任务,其中2017年2月批复了东北地区管理局开展通用航空不安全事件委托调查试点,2017年12月西南地区管理局开展了委托飞行学院开展不安全事件调查的试点工作。不安全事件委托调查试点工作得到了各地区管理局和通航企事业单位的普遍认可。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国通航不安全事件委托调查的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办制定了《通用航空器不安全事件委托调查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就该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各单位可在民航局政府网站“意见征集”栏目下载《通用航空器不安全事件委托调查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意见反馈表,并于2019年8月10日前将有关意见电子邮件反馈我办。
通用航空器不安全事件委托调查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通用航空发展环境,推动通航事业的蓬勃发展,进一步规范通用航空器不安全事件(以下简称通航不安全事件)调查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民用航空器不安全事件调查规定》(CCAR-395)、《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CCAR-396)、《民用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程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注册的通航企事业单位发生的非载客(详见附件1)、无人员伤亡的不安全事件调查工作。
第二章 委托调查范围
第三条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航空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航安办)是通航不安全事件调查的委托部门。被委托调查单位在航安办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不安全事件调查工作。
第四条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不安全事件,经航安办委托,通航单位可开展调查工作:
(一)非载客类经营。
(二)未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
(三)无非法经营的情况。
(四)没有造成社会恶劣影响。
第三章 被委托调查单位的要求
第五条 被委托调查单位应当明确事件调查的部门和职责,全面负责本单位不安全事件调查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 被委托调查单位应当制定不安全事件调查程序,以规范不安全事件调查工作。
第七条 被委托调查单位应当配备调查人员,调查人员应当参加民航局组织的调查员培训(参见附件2),并考核合格。
第八条 被委托调查单位的调查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通航安全管理、飞行运行、适航维修、空中交通管理、机场管理或航空医学等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工作经历,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对通航主要专业知识有广泛的了解;
(二)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
(三)身体和心理条件能够适应调查工作。
第九条 被委托调查单位调查人员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尊重科学、恪尽职守、吃苦耐劳,正确地履行其职责和权利。
第十条 被委托调查单位应当为调查人员配备必要的调查设备,保证调查工作顺利进行。调查设备包括现场摄影摄像、音频记录、绘图制图及个人防护装备等(参见附件3)。
第四章 通知与委托
第十一条 不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当按照《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CCAR-396)的要求,如实报告不安全事件信息,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故意迟报,并依据本办法第四条判断是否符合委托条件。。
第十二条 对于符合委托条件的不安全事件,事发单位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并积极与事发地监管局沟通,按要求汇报调查进展状况。
第十三条 被委托调查单位完成调查后,应向事发地监管局提交调查报告备案。
第十四条 调查委托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中止委托,接管调查。
第五章 调查
第十五条 不安全事件发生后,被委托调查单位应当及时前往现场,做好现场保护、证据收集、驾驶舱保护、危险品防护、寻找证人等工作,并了解不安全事件简要情况。
第十六条 被委托调查单位应当按下列步骤开展调查:
(一)立即成立调查组,指定调查组组长,开展不安全事件调查。
(二)调查工作应该包括查明事实情况,分析原因,得出结论,提出安全建议,并制定改进措施。
(三)完成不安全事件调查报告,上报事发地监管局备案。
第十七条 在调查过程中,被委托调查单位如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涉及其他单位的安全问题,应当及时上报事发地监管局。
第十八条 被委托调查单位在调查过程中遇到困难时,可向事发地调查委托部门申请调查技术支援。
第十九条 被委托调查单位可聘请有关专家协助开展调查工作。
第二十条 被委托调查单位应当按《民用航空器不安全事件调查规定》(CCAR-395)要求的时限和程序上报调查报告。如果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应当向事发地民航监管局说明情况。
第二十一条 调查结束后,被委托调查单位应将改进措施的落实情况向事发地和所属地监管局上报。
第二十二条 调查结束后,被委托调查单位要将所有与调查相关的文件、资料、证据进行整理归档,交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保存,并随时接受局方调查审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对于符合委托调查条件的事发单位,在实施委托调查时,局方原则上不对其采取暂扣执照、暂停飞行、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
第二十四条 在不安全事件委托调查中,如情况发生改变,导致不安全事件出现不符合委托调查的条件,调查委托部门将中止委托,接管调查。
第二十五条 在局方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被委托单位不满足委托调查条件的,要求被委托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将取消当年的被委托调查资格。
第二十六条 被委托调查单位在不安全事件委托调查中,出现调查工作不及时、不认真,明显存在查找事件原因不实、不细、不彻底,改进措施缺乏有效性等情况,调查委托部门将中止委托。取消该单位2年的被委托调查资格。
第二十七条 被委托调查单位在不安全事件委托调查中,出现调查工作严重滞后,行政干预调查,推诿责任,销毁证据,刻意隐瞒事件真相的情况,调查委托部门将中止委托。取消该单位5年的被委托调查资格。
第二十八条 被委托调查单位出现谎报、瞒报、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将依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取消该单位5年的被委托调查资格。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民航局航空安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